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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2 版)
注册号:C00017931922022062915531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主保险合同项下。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
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
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
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保险人调整主保
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以下简称“指定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可约定从地域、
时间、场景、行为或者赔偿限额等方面限制与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事故赔偿的范围。保
人在双方协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范围内,仅对符合该约定范围的、与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
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具体的约定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