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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A(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312022123002921)
保单险单
证以涉及
形式
依法
正常保险
有完被保
人有
保险
外身
立本保险
身故故保
益顺确定
按照保人
同意
保险形之故保金作
险人身故
险金
1.有指
2
2.益人
3.益人有其
的。
益人
顺序
保险
知保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
保人
经被事行
事行由其
故保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疾
疗费
另有同的外伤
疗费用保院津
受益
保险或者受意
导致费用
保人已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
各项保险金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责任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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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责
病身外伤
保险责任住院津贴保险责任投保人应选择投保基
本责任中的一项或两项保险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可为同一
被保险人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只在投
保人为被保险人选投基本责任、可选责任时,保险人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才扩展至相应基本责任、可选责任项
目保障。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应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险人对投保人未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不承担保险责任。
外身
1.保险
事故
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
人的
2.保险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险责若被
亡后知道
日内退
3.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
保险意外身故为意身故额扣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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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遭受自意
害发
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
同载明的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金。一百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意伤残保险金。
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
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
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
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等级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按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计算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
病身
保险
后因疾病死亡的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疾病身故保险
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时续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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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
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下
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
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
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
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
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
首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
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给付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
除被保险人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剩余
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
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治疗的,按照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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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限计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保险期间届满时仍在门诊治疗的,以保险合同
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十五日为限)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且仍在住
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当次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日
为限)
4.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
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请求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付比例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5.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
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
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对应项保险责
任终止。
(五)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合同
载明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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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及时续保者不受等
期约定的限制)因罹患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包括港、台地二级以上(含二级)院或者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疾
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
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约定的分档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约
定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被保
险人应首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给付;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
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
对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后剩余的部
分,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
范围内,按约定的分档给付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
3.币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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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部分、人民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部分、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含)
部分、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五个档位,由投保人、保
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 100%,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投保人、保险人未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比例以基准给
付比例为准。
档位
基准给付比例(%)
人民币 1,000 元(含)以下部分
50%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部分
60%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部分
70%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含)部分
80%
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
90%
4.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且仍在住院治疗
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
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当次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
日为限)
5.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
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规定可报销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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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分档给付
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6.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
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
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对应项保险责
任终止。
(六)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
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合同载明
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保险合
同生效之日起连续计算的九十日,及时续保者不受等待期
约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
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
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天数后,在每次事故
给付天数内核定实际给付天数。按实际给付天数与保险单
载明的每日给付标准的乘积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给
付天数之和不得超过累计给付天数。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
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的,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医疗费
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住院津贴)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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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
犯罪
逃期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
为无
(四)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毒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
驶证
保险
(八)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
动过
未遵
赛马
战争
(十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
成的
恐怖
(十四)被保险人具有先天性疾病及首次投保前所患未
治愈
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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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
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连续九十日)内罹患的相关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退
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二)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三)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
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四)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五)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六)射频消融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外伤性视
网膜脱离(脱落)手术;
(七)肥胖症、性早熟、腹股沟疝、鞘膜积液、包茎、
腺样体肥大及打鼾、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自发性气
胸;
(八)恶性血液系统中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
血;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并发症、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
紫癜及并发症、迁延性心机损害、颅内肿瘤、癫痫、糖尿
病、畸胎瘤、肾积水、骨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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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疗及未治愈疾病(包括
先天性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产品或者未及时续保,
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
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连续九十日)内因罹患疾病
疗的
(十二)住院治疗的,无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
院的;
(十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条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
不承担赔付住院津贴责任:
(一)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例如洗牙、
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二)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
疗;
(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包括先天
性疾病)及对已有残疾及其并发症的治疗和康复;
(四)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五)被保险人非治疗性整容、对先天性缺陷的治疗及
康复;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
(七)住院治疗的,无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院
的;
(八)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未及时续保,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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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等待期(
等待为本保险同生效之日起的连续九日)
病而住院治疗的。
、免
九条 外身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额、疾病
身故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疾病住院医疗
用保投保、保险人双方,并保险
明。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及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责任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住院津贴每日给付标准、每次事故给付天数、每次事故
免赔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住院津贴每日给付标准、每次事故给付天
数和每次事故免赔天数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除另有约
定外,每次事故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
十天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
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
险人
条 除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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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保用保人提
提供险人
向投同中
的条险人订立
其他
的内
或者
保险当及向投
发保
第十三条 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
合同知道
行使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况的
当承
险人二十
供的当及
保险
第十五条 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
请求当及作出
,应
险人
责任险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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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义务对给保险
定的约定行给
照前任的
定之
明理
险人
料之其给
有证终确
的数
被保
保人
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
保险
立保险人保险
的有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
除本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承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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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书面
式通合同
最后视为
保人或者益人
时通保险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述约
请与
保险险金
请人申请资料保险
申请
一)
二)
三)
四)级以
含二认可医疗
或公可的
险人益人
人民
五)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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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原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
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
者其申请
明和
一)
二)
三)
四)
鉴定
五)授权
书原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
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被
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
凭证原件或医疗费分割单及住院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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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住院医疗
费用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可报销凭证时,需提供
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赔付比例和金
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
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
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
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
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住院申领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
材料;
(六)保险金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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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
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
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责任。
履行
解决
保险
法向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
生的
地区
本保以书
保险但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本保
险合同项下任何保险金的除外
一)提供
料:
1.险合
2.险单
3.险费
4.保人
二)保险
保险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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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退
条 订投保
益的退
条 释
期间
本保
指本
日期
预见
事件使外伤
原因24 小
死的保险指定认可
医疗
指以
等水
指攀
山等
指两
拳道使
指明
21
者使使
江河穿
指从
依法
驶证
一)
(二)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三)
四)
按指线
五)使
门核的有操作证,驶营业性车的驾驶无国家
部门核有效资格证书;
六)照法
许驾
驶证
一)行驶证、号牌被依法注销登记的,或未依
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公安
牌,
通管
液中于 80mg/100ml
22
=×1-m/n
m 为生效n 为
算。
保费=×1-退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
病或遭受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经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
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
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
不合理的住院。
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部病房内实际
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