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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部分、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部分、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含)
部分、人民币 30,000 元以上部分五个档位,由投保人、保
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 100%,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投保人、保险人未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比例以基准给
付比例为准。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部分
人民币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部分
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含)部分
4.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且仍在住院治疗
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的
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当次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
日为限)。
5.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保
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
划(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
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
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
规定可报销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