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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A(互联网专属)附加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622022123002981)
总 则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平安保险 A(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
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
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等待期满后,在保险期
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
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
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条款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载明的重
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在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前确诊本附加险条款所约定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如为团体保险,本附加险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获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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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资格之日或本附加险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计算;
如非团体保险,本附加险的等待期自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计
算;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保险
合同中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 90 日(含)
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
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
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重新申
请投保本产品的被保险人,新的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 0 天。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
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
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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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完整病历记录、必需的病理
检验、生化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如上材料的应提
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
证明文件。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按前款约定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
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项下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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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附加险条款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重大疾病本附加险所称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发
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 30
种,其中 1-28 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29-30
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
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
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
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
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
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
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
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畴的疾病,如:
(1)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
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2)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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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
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
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
(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
内分泌肿瘤。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
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
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
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
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
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
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
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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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
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
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
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
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
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
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
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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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
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
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
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
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
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
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
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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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
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
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
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
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
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
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
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
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脏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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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
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
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
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Ⅳ)
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
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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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
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
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
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
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
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
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
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
(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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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影像
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
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
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
内。
(二十)严重 III 度烧
指烧伤程度为 III 度,且 III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
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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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注 IV)性的体力活动
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
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
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
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
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
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
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
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
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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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2)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3)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
(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
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
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
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
<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
(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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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
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
造瘘术。
(二十九)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指心肌的局限性或弥漫性炎性病变,心肌纤维发生变性
和坏死,导致心脏功能衰竭,但由先天性疾病造成的除外
其诊断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的心肌炎诊断须同时具备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
结果:
(1)胸痛、心悸、全身乏力的症状;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显示心肌炎;
(3)体检有心脏扩大、心音减弱、心动过速或过缓等
体征。
2.心力衰竭诊断,下列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呈阳性达 4
项者:
(1)突发呼吸困难;
(2)心动过速、室性奔马律;
(3)心脏肿大、肺部罗音;
(4)颈静脉压>2.1KPa,并有肝肿大或身体水肿;
(5)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6)X 线胸片:肺淤血或心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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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声心动图检查:心脏及大血管的解剖结构改变、
血液动力学改变、心功能情况改变提示心力衰竭。
(三十)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
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该病必须由医院
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
(例如:粪便检查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等)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
保险人永久性肢体瘫痪的情况予以理赔。其他原因导致的瘫
痪则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这里所说的永久性肢体瘫痪是
指诊断为脊髓灰质炎后肢体瘫痪持续 180 天以上的情况。
注: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语言能力
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
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
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
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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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初次发生是指被保险人第一次发生并首次被确诊
上本附加险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且该疾病在等待期满前并未
确诊,或被保险人第一次接受本附加险约定的手术,并且在
等待期满前没有发生该手术所治疗的疾病。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二)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
关部门登记注册(三)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
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四)在国家《医
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
工作三年以上。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
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
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
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
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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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
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被保资格团体保险投保时确定的被保险人,自保
险合同生效之日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获得
被保资格;团体保险成立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审核
同意的,被保险人于保险人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保险合同
生效之日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获得被保资
格。保险人仅对被保资格有效存续的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
故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