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互联网版)(2021年第二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1121718973
第一章 基本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附加条款、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
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何情形下,本保险
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
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
本合同仅承保在境内常住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在境内常住的任何人。本合同所称的境内
常住是指一年中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若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在本合有效期若本公因承保风险生重大变更至少提前三天提出不接
某被,或请减少某
则自项下该被险人
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但对于投保单次旅行的情形如投保人按前述约定申请减少某被
保险人的,应经本公司同意,属境外旅行的,还应提供该被保险人自申请之时起未出境的
证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当保险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
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人身故或本同项下对被险人的累计付金额达到险单所载该被保险
所对或于付金达到
之日任终险人不再
险人。
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
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
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
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
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
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
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
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
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
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
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
第九条 保险责任期间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性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北京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
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生效日;(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
行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
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
日;(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
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
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
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生效日;(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
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
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
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
届满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3)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第十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
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导致其旅程延长, 而本
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为该被保险人就前述旅程免费自
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 保险金
第十一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
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保险责
第十二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给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
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二项金给,则
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
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项目,本公司给付意外
伤残金予保险付金为按评定伤残
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处以处伤程度
定,伤残论;果两
上伤础上升至一级
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外事故造成保险人同一器官或同一肢体的多次伤残,伤残属的等级不时,
以较准;,则扣除
残保本公保险。若
故造伤残伤残险金
付金额之总数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章 责任免
第十三 责任免除
任何与之的被险人
意外事故发生于下列期间,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或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内战、侵略、革命、政变、叛乱、谋
反或任何类似事件。
(2)暴乱、暴动或罢工
(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自致伤害或自杀
(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7)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
被判入狱期间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1)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前述定义,应按世
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
受该病毒感染)。
(13)执行任何飞行器的领航或其它空勤任务,或者参加高空跳伞特技或跳伞运动(不包
括由有资质的商业经营者提供的在跳伞教练陪同下的双人跳伞)滑翔滑翔翼运动、滑翔
伞运动或其它类似空中运动
(14)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5)被保险人参加任何高风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任何特技表演、车辆表演、驯兽或车辆竞赛
(17)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陆军或其他军种服军役;职业性操作
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18)被保险人参与下列行业有关的体力劳动,前述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石油挖掘、采矿
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
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
(19)被保险人参与任何传教、人道主义工作或与之有关的旅行
(20)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本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或
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1)投保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境外的
(22)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或分娩引起的伤害;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美容手术、外
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3)细菌或病毒感(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 保险费的缴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亦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
分期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
定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
在采发生期内生索
本公给付载的险金
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五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
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六 续保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于境内填写相关材料向本
公司申请并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
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
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
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如本合同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的,则对于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开始但持续至下
保险期间的任何旅行,仍应遵循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每次旅行最长承
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的限制,本公司对该次旅行所负
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
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
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同意承保本同或提
保险生,律规解除
不退生的担赔或者
的责务仅否同承保
人,其被事故本公
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过失未履行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
提高保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公司权按照相关律规定解除合同
并无退保险若上仅直
意承被取司将退还保险部分
保险因重失未知义务,被保前所
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
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将于书面
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但对于投保单次旅行的情形如投保人按前述约定申
请退保,应经本公司同意,如属境外旅行的,还应提供所有被保险人自申请退保之时起未出
境的证明。投保人按前述约定退保的,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活动内容发生变更或受到相关国际组织或国家的制裁
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投保
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
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未
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
单满期日;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项下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对应期间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
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
第二十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因通知故的质、
程度损失本公过其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
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如适用);
(4)医院、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机构出具
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如适用)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以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用法
律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
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
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本公司将视此
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
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
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保险事故
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
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
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保险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任何法律)。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
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为避免疑义,任何情
形导致的猝死以及由于高原反应导致的身故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二、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同国家或民族之间,或同一国家或民族至少控制特定区域
事实上权力机构及指挥武装力量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敌对行为包括由特定武装力量的成员指
挥的或实施的以战争为诉求的事件。
三、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五、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
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六、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
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七、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
八、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九、本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
政区。
十、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
直系亲属。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
母、(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
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
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
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
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
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
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
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
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
通工具的定义
十五、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
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十六、本合同所称的传染病:是指具有流行性和传染性的疾病且相关政府部门或世界卫生
组织(WHO)已发出高级别疫情警告或类似通告建议不适宜到受疫情影响地区旅行。
十七、本合同所称的高风险活动是指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活动,具体详见
录一。
十八、本合同所称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
日数不足1 日的按1日计算。
(此页内容结束)
附录一
高风险活动列表
本保险不予承保的高风险活动具体包括下列各项:
1. 以下高危活动:
(1)极限运动(见注释1)
(2)竞技体育(见注释2)
(3)可以或可能获得或收到任何酬劳、捐赠、赞助或经回报的职业育运动或其
运动;
(4)速度赛;
(5)探险(见注释3)
(6)非由有资质的商业运营者提供的狩猎活动;
(7)滑雪道外的滑雪或滑雪板运动
(8)四级或以上急流漂筏;
(9)领海以外区域进行航海
(10)肺潜水但具备CMAS国际潜水合格证、潜水教练专业协会(PADI)资质证书或
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或在合格教练陪伴下潜水的除外在前述除外情形下,水深
CMAS水合格证、PADI书或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
深度,最大潜深度以30米限,且个独自潜水否则该潜活动仍应被视
高危活动;
(11)摩托车运动,但若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除外:
1)操控摩托车的人员(包括操控摩托车的被保险人)持有该摩托车所行驶国家颁
发的或认可的有效摩托车驾照;
2)摩托车排量在 126 毫升以下;或当摩托车排量 126 毫升或以上时,被保险
或操控摩托车的人员持有所操作摩托车的有效行驶证;
3)在任何情况下,均须遵守当地的道路交通法规,同时佩戴摩托车头盔和相应安
全设备。
2. 以下登山、探险攀登以及高原活动
(1)登山(见注释4)
(2)户外攀岩或绳降
(3)海拔5500米以上的任何活动
注释 1:极限运动是指需要高水准专业能力、高度专业化器械或特殊技能的、战自身体能
极限的极易对身体造成伤害或危及生命的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巨浪冲浪、冬季运(如
无舵雪橇、舵雪橇、滑雪和滑雪板的跳跃或表演)独木舟冲急流、悬崖跳水、术跳跃
赛、球、技表演以及自行车、托车、中或海上船只速度赛或表演,不包括经有资
质的当地旅游经营者或活动提供方所提供的,普通大众参加不予限(所述限制不包括身高、
通常或体求的)的活动件是旅游
或活动提供方合格向导的督导和指导
注释 2:竞技体是指任何有体能要求的、特技类的、竞赛类的有组织体育活动或赛事(包
括训练在内), 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三项全能、冬季两项、超级马拉松、马术、帆船及
其他水上运动项目、足球、榄球、曲棍球、体操、撑杆跳、击剑、举重箭、射击、
术、拳击以及所有冬季体育运动项目。竞技体育不包括任何针对中小学生组织的包括上述
育项目在内的体育比赛。
注释 3: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以
任何形式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徒步形式前往高风险、难以到达或不
适于居住的地区的旅行,何江河海漂流,前往未曾勘察或未经开垦的地区,因科考研究或
政治目的前往偏远地区,及极地探险、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对于
上述未列举的其他情形,经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或活动提供方所提供的普通大众参加不予
限制(所述限制不包括身高、通常的健康或体能要求的警告)的徒步(见注释 5)和旅行不属
于探提条该徒须遵循旅格向督导
注释 4:登山指通常情况下需使用特定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鞋底钉、爪、镐、螺栓、
竖钩、锁扣、引绳或顶绳攀登的锚定设备等)攀登山峰或下山。
注释 5:徒步指涉及户外过夜,主要靠步行但期间也可通过骑行动物或乘坐越野车辆进行
的远足、健行、徒步旅行或类似的穿越山岭地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保留地的活动,
户外包括野营地、棚屋、山林或草原小屋。为避免疑义,徒步不包括登山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