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
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为避免疑义,任何情
形导致的猝死以及由于高原反应导致的身故均不属于本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
二、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同国家或民族之间,或同一国家或民族至少控制特定区域内
事实上权力机构及指挥武装力量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敌对行为,包括由特定武装力量的成员指
挥的或实施的以战争为诉求的事件。
三、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五、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
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六、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
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七、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
八、本合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九、本合同所称的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
政区。
十、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
直系亲属。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
母、(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
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
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
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
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
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
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