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项下整对或整套的物品应视为单一物品,适用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相应的
“每件或每套物品的赔偿限额”。如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的单个物品遭受损失或损坏,本公
司将根据此物品对整对或整套物品重要程度合理计算其所占整对或整套物品价值的比例,以
确定该物品的损失金额,但前述损失或损坏不应被视为整对或整套物品的全部损失或损坏。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
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
下的免赔额为准,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获得赔偿,本公司仅负
责补偿剩余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行李延误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不再
给付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随身财产损失,本公
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贵重物品、电子产品,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承保的除外。
(2)海关或其他政府当局的延误、没收、扣押或占用。
(3)图章、文件。
(4)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5)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6)正常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大气状况、机械
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
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发生刮损或出现凹痕。
(7)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对真菌、湿腐、干腐或细菌进行
监控、清洁、排除、预防、处理、解除或抑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8)现金、债券、金融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钞票、代币卡、
旅行支票、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包括信用卡)或储值卡。
(9)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10)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物品、单独邮寄或船运的物品。
(11)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烟草或烟草制品、酒、动物、植物、药品或食物。
(13)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舶、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