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10246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95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
《美亚附加旅行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
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
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九十天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
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
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主“责2324
其他责免除条款均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与之的被保险
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对非自
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脊椎病。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7)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9)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1)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3被保的主意见保险回境
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4)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5)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五条 证明文/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2)出院小结;
3)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
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
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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