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
(2020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012030038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1】(附) 015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
《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
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合同的条(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
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
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
开始计算,直至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或 2)自原计划搭乘的
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
的地为止。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变更保险》、《美亚附加旅行缩短保险》
《美亚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或《美亚附加旅行受阻和路线变更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
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较高者做出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
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与之的旅行延
负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计划乘的公共交通
具承运人处取得旅行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4)投保人或被保人在投保本加保险时或该次旅行预订共交通工具已存在可能
导致旅行延误的情或条件,包括但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
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5)任何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6)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旅行延误
1) 任何级别政府公共宣布
传染病或流行(包括不限于新型冠病毒COVID-19或该病毒的任变异
形、变种等导致的传染病或流行病)及其相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2) 世界卫生织或生组公共
件的任疾病或病毒包括不限于此疾或病毒的任变异、变种及其
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3) 任何级别政府公共宣布
潜在威胁或可能引起恐慌的任何传染病、流行病等疾病及其相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7)因与任何级别的政府部门或构、官方公共卫生机构或世界卫组织宣布的染病或
流行(包但不限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该病毒变异、变形、种等导致
的传染病流行病)相关的命建议、法规、指令、闭边关闭省级或市级
界而造成的旅行限制。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
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
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
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
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
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适
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
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
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
客车。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
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
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自然灾害:指火灾、水、海啸、火山爆发、地震、体滑坡或其
他自然界的异常灾害现象或可归因于任何上述灾害的事件。
五、附加合同所称的外部原因:是指任何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且不受被保险
人控制或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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