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旅行证件损失或费用,
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
(2)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3)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4)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5)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6)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
退还或赔偿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并取得书面证
明文件。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警方的书面证明;
(2)重置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3)由此支出的机票变更费用及与额外旅行费用相关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如适用);
(4)有关的旅行票据(如适用);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
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合理且必需的机票变更费用及额外的旅行费用:是指即使无本保险赔
偿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机票变更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但最高不得
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的机票、交通工具和酒店同等级别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