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变更保险
(2020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2012030036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1】(附) 013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
《美亚附加旅行变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
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合同的条(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需更改预定行程,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
(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
人已支出的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
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
(1)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且住院治疗
(2)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3)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且接受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治疗
(4)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
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突发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状况;
(5)旅行出发后,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恶劣天气、突发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状况;
(6)被保险人骨折导致合格医生诊断该被保险人无法开始或继续原定行程;
(7)被保险人死亡;
(8)于原定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或旅行出发后因恐怖活动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更改预定行程,
但该恐怖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或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活动的发生发布了不宜旅
行警告或外国旅客立刻离开当地的建议;或
2)中国政府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刻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于《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美亚附加旅行缩短保险》
《美亚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或《美亚附加旅行受阻和路线变更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
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较高者做出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
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与之的额外旅
预付费用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2)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旅行社其他旅行服机构得
退还或赔偿的任何费用。
(3)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工具承运人过失、疏
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4)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由于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5)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更改此次旅行
(7)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8)投保人或被保人在投保本附加保险时或该次旅行预酒店共交工具或
其他费时已存在可导致旅行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出发地旅行
途经地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当时已
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
(9)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旅行变更:
1) 任何级的政府部门或构、官方公共卫生机构或世卫生组宣布的任何
传染病或流行(包括不限于新型冠病毒COVID-19或该病毒的任变异
形、变种等导致的传染病或流行病)及其相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2) 世界卫组织或任何其国际性生组织宣布国际关注的突公共卫
件的任疾病或病毒包括不限于此疾或病毒的任变异、变种及其
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3) 任何级的政府部门或构、官方公共卫生机构或世卫生组宣布的存在
潜在威胁或可能引起恐慌的任何传染病、流行病等疾病及其相关疫情事件和措施
(10)门或构、世界
或流行病包括但不限于型冠状(COVID-19)或该病毒变变种
致的传染病流行病相关的令、建议、指令、关闭边境、关闭省级或市
边界而造成的旅行限制。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已经支付的旅行预付费用凭证;
(2)护照及出入境记录的证明
(3)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4)出院小结(如适用)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运送送返:是指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
角度对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评估而认定为有必要实施的运送或送返。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
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
意见。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
房或床位费用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合理且必需的额外旅行费用是指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
人仍需支出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
通工具和酒店同等级别的费用。
五、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预付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其预定旅行已支付的或根据相关合
同已同意支付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且该费用无法从其它地方获得退还或补偿。
六、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状况:是指恶劣的天气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暴
风雪、台风、飓风、气旋或龙卷风)、洪水、地震、海啸、火山爆发、火灾、森林大
火、山体滑坡或其他自然界的异常灾害现象或可归因于任何上述灾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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