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保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10262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14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
《美亚附加旅行未成年人送返费用补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被保险
本附加合同仅承保成年被保险人,不承保任何未成年人
第四条 保险责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
的且该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本公司将以保
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
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单程机票的票款: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则本公司将:
1)在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的情形下,仅补偿改签机票所产
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
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第五条 责任免
主合附加同,与本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与之的未人送
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牙科手、牙齿修复、植种牙齿整形;对非自
牙进行的任何治疗。
2)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3)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酒店、航空公、旅行社其他旅行服机构得
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5)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6)脊椎病。
7)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9)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10)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1)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2)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13)扁桃腺、腺样体肥大、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14)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六条 证明文/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
索赔格于成年程抵中国日常地所行政十天
递交本公司: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则须提供: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2)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4)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5)签转或退还已购买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6)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住院治疗,则须提供:
1)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2)该名未成年人的返程机票;
3)签转或退还已购买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的费用凭证(如适用);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
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
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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