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12201912110264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0】(附) 093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
《美亚附加旅行银行卡盗刷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被保险
本附加合同仅承保成年被保险人,不承保任何未成年人
第四条 保险责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
下列法使丢失的银该银内的则本司将扣除
(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
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
(1)通过发行机构支付款项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或
(2)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附加有效于挂48时内,且
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若被保本承保同保品中
保险额最其他险人承保
险利他人加合的保
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
主合均适合同免除
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与之的帐,本
负任何赔偿责任:
(1)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2)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i)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ii)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
构交易的机构;或(iii)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3)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i)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
得的收益;(ii)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iii)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
本附加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iv)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
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v)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vi) 以
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4)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
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5)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
失窃。
(6)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7)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旅行期间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如发生本附加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被保
险人须:
(1)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2)于丢失或失窃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发行机构。
第七条 证明文/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发行机构出具的载有丢失的或失窃的银行卡挂失之前的 48 小时内发生的银行卡提款或
刷卡记录的对帐单;
(2)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
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银行卡是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任何有效银行卡(包
括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二、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挂失:是指首次向受理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机构。
三、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丢失或失窃:是指(1)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或(2)被第三方窃
取,但不得获得被保险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四、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女婿、儿媳、父母、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外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的曾祖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侄女、外甥女、
侄子、外甥、伯父、叔父、舅父、姑父姨父、伯母、婶母、舅母、姑母、姨母法定
被扶养人、法定监护人。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