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加猝死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2931922021122224853)
总则
第一条 鼎和财险各种意外伤害保险或各种健康保险合同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猝死(见释义 1)保险金作为被保险
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猝死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猝死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猝死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猝死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既往症(见释义 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四)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3);
(五)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食物/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八)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猝死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