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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2932522021122224733)
总则
第一条 鼎和财险各种互联网专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
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
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1)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诊疗所在地政府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及超出本附加险合同诊疗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
部门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释义 2),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
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
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
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
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额(率)、给付标准和补偿原则
第五条 关于免赔额(率)和给付标准的说明如下:
免赔额(率)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
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设置不同的给付标准:
(一)有社保且已使用社保: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
理赔时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二)有社保但未使用社保:投保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
医疗保障,但在申请理赔时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三)无社保:被保险人投保时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
时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