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互联网专属)(注册编号:C00012932522021122224743
总则
第一条 鼎和财险各种互联网专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
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同未之处主险为准主险力终,本合同力亦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
保险责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
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1)接受住院见释义 2)治疗,保险人根据实际住
院天数(见释义 3)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
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为限。
若被险人同一因间歇性治疗的,次出院和次入间隔期未九十
(含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保险人对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
数以保险单载明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为限
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
第五 因下或情之一被保住院的,人不给付
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疾病;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四意外而进科治或手术、矫正矫正作的
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五身体、疗别护、静养、性治物理心理
非治疗性行为;
(六)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异地治疗为目的参加旅行或旅行违背医嘱;
(七)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见释义 4)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2
保险金
第七 保险保险承担险金的最。本加险合同住院
津贴保险金额、次住院给付日数、累计住院给付日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
长不超过一年
本保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险期间届满,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
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险人法核申请实性,保无法实部担给保险
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卡、入出院证明、断证明、院小
结、病历及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如为境外出险,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
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一)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二)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三)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3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则此医疗机构必须是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事故急救不受此限制,但在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本定义规定的医疗机构治
疗。
2.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
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
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
出院。
3.实际住院天数: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 24 小时
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
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4.挂床住院治疗指被保险人不在医院治疗或住院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行为的。
其他释义与主险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