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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注册编号:C00012932522021122224743)
总则
第一条 鼎和财险各种互联网专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
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
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1)接受住院(见释义 2)治疗,保险人根据实际住
院天数(见释义 3)扣除免赔天数后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
贴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治疗的,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九十日
(含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保险人对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
数以保险单载明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为限。
免赔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
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疾病;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四)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
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
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等
非治疗性行为;
(六)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异地治疗为目的参加旅行或旅行违背医嘱;
(七)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见释义 4)。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