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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编号:
C0001293231202112222476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
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上批者附贴批保险人变法律保险承担
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见释义 1)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保险被保中华人民内(、台
地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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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保险金申请(见释义 2)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
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险人第(款约险金故保险金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 3)(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以下简《评定标准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
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
人根被保在第一百日时的身况及险人或认可的机构对被
的鉴定结果,依据《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造成以上,应首先残程
别进如果残等以最残等终的论,
该伤应的例乘额给保险两处以上
相同级在基础升一险人的伤对应
例乘额给保险等级升至同一性质
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本次事故残,按合并后度在
定标对应比例保险应扣残程评定
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见释义 4)行为;
(二)被何故为或但被保险为无力人
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猝死(见释 5、妊娠、流产、分娩、疾病、食物/药物(见释 6)
过敏、中暑、高原反应;
(五)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受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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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任化学器,或核能装的爆污染
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恐怖袭击(见释义 7)
第七 被保期间导致伤残人也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战争(见释义 8)(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 9)或受毒品(见释 10)管制药物(见释 11)的影
响期间
(三酒后释义 12、无(见 13)驾
效行驶证(见释 14)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五)被反法通管的规定搭具或地相
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六保险人从见释 15跳伞 16)运险(
17)活动、武术比、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 18)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间;
(七)被在精碍(卫生组织疾病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性)期间
(九)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任何情况满十成年亡给付的和不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
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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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 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
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第十四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
险人有权依法催缴未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六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重大前款义务,足险人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如实,保于合同解的保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未履义务险事故的重影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职业保险分类在拒的,到通
知后本保并应接到日起工种的最
见释义 19)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
围内保险定可以继保的按照知之退还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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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所低现,投按照接到计算业或
应的最低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职业照保业分类其加,约定
通知发生故的按其险费或工应的
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范围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 投保人住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意或大过通知使保险质、损失以确
的,无法部分给付责任保险通过他途已经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见释 20)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充分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
有关供材,导无法申请的,对无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
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
5.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6.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由方认的医机构资质定机构出被保伤残度的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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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评定书;
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5.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 保险申请向保请求给付金的讼时我国相关法规
的规定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与本险合有关及履行本合同生的争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保险人因保险事由同解除权保人解除
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释义
1.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3.《残评码》 《人险伤定标及代(JR/T 0083
—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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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或状况会引致某种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5.猝死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 24 小时(含)内发生的意外死亡。其特点是:自
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
6.药物:指用于医疗或保健目的能影响机体生理、生化或病理过程的生物制品或化学
物质。
7.恐怖袭击: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教、想意识或类似目的,对政府施加影
响和(或)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不安状态的行为。恐怖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
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恐怖活动,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或代表某一机构、政府,
或与某一机构、政府相关。
8.战争:不管宣战与否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族,
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9.醉酒:是指大量饮酒后神经系统受酒精影响出现意识和行为方面的异常或血液中酒
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状态。
10.毒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1.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
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2.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
13.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14.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
移动证的;
(3)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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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5.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6.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7.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
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8.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9.最低现金价值: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
期限的天数)]中净保费=保险费×(1-手续费率),除另有约定外,手续费率为 25%。经
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