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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
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二)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
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等)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三)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
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时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四)飞机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
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五)营运客车乘客意外伤害(不含网约车):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
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六)营运客车乘客意外伤害(含网约车):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或根据有效订单乘坐
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本条款第五条所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以下简
称“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
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评
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
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