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任何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故意、恶意、犯罪、不正当行为、重大过失
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5)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
(6)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
(7)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8)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枪支。
(9)任何对被保险人的亲属或其雇主、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或罚款。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若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
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支援
服务机构。如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
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处理任何理赔。
第六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
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如有);
(2)赔偿协议(如有);
(3)赔偿给付凭证(如本公司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一、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