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自承保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签发电子保险单,并在保险期间
内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接收到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给予理赔指导;保险人在接收到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
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
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
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
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之
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线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
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
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日期交清当期保险费,保险人有
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解除。除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除投保人
欠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