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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
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核定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
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之
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线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
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
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日期交清当期保险费,保险人有
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解除。除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扣除投保人欠
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
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被保险人入院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
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医疗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