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不包含保证续保条款。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
申请投保个人法定传染病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
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当前健康状况等因素重新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同意续保、续保的费率及保
险责任范围等。保险人审核同意续保的,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人如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
的投保资料 1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自承保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签发电子保险单,并在保险期间
内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 1 个工
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
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
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
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
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之
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线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
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