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B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
害;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
害;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
F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
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上述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
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上述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
对应的被保险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人民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类风险所对
应的被保险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受领人未在 30
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已给付交通工具意外
残疾保险金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上述意外伤害,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
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
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
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被保险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计算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
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若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有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
同,则最多晋升一级后按其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2.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同一部位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交通工具意外残
疾保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以下情况应予以扣除:
(1)前次伤残已领取的交通工具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