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
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
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受领人未在 30 日内退还的,保险人有权追索。
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
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该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发布 保监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
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若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
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有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
最多晋升一级后按其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同一部位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意外残疾保险金
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以下情况应予以扣除:
1.前次伤残已领取的残疾保险金;
2.投保前已患《行业标准》所列的残疾对应等级的残疾保险金;
3.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行业标准》所列的残疾对应等级的残疾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
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有的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
伤害或者被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