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
完全原因而导致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所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
故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预防接种导致意外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前,若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已给
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应当扣除已给付的预防接种意外
残疾保险金。
二、预防接种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
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保监
发〔2014〕6 号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以下简称《行
业标准》)所列伤残条目的,保险人按该项残疾在《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算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若
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若各项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
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有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则最多晋升一级后按其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该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同一部位残疾可领取较高比例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
险金者,按较高比例给付,但以下情况应予以扣除:
1.前次伤残已领取的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
2.投保前已患《行业标准》所列的残疾对应等级的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
3.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行业标准》所列的残疾对应等级的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
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
金达到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四)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疫苗;
(五)被保险人未在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的任何疫苗;
(六)被保险人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接种的任何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