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
(互联网专属)条款
C0001493252202112213211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含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
“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
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
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内容相悖之处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
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三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人在经国卫生主管门指定的疗卫机构接种合同约定围内疫苗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保险自事故发之日 180 日内实际出的照保单签发地府的基本
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理的医疗费用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额内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其中,针对以下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有医保: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二、无医保: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被保险
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
医疗费用补偿的;
三、保险以参加医身份,但加医份就并结,保
照无医保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
任何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
等)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
二、被保已从径取偿的保险预防异常医疗险金
为限对被人实支付合保签发府基医疗险规报销、合
必要医疗扣除保险的属保单地政基本疗保管部规定
销部分的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一)保险期间开始日(含)之后,被保险人接种非保险单载明的疫苗;
(二被保接种苗时已经道或知道使的疫量不格或期变
质或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仍接种疫苗的;
(三因接位违预防接种作规免疫疫苗使指导则、方案
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
(四因被人有苗说明书定的禁忌种前险人者其人未
如实供受的健状况禁忌情况种后致被险人费用出或
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的情况。
在上因、形或期间,导保险意外,保对该险人险责
任终,并保人日计退该被险人满期保费经过不足日的
日计算),但以下两种情况下除外:
1.保险人已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保险费;
2.投、被险人造保故的险人权解险合不承赔偿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
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
第九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包含保证续保条款。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
公司申请投保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
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当前健康状况等因素重新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同意续保、续保的费
率及保险责任范围等。保险人审核同意续保的,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保险人如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于收到完整
的投保资料 1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第十三保险人应当自承保 2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签发电子保险单,并在保险期间
内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保险人依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保险人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 1
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2 个工作日内一次
性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第十六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
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后十日内,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保险人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之
日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
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投保人在线申请退保的,保险人应在 1 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
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
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定分期缴纳保险费的,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日期交清当期保险费,保险人
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解除。保险合
同另约定对合解除的保事故险人承担偿责但应除投
欠缴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意不行如实告义务保险合同前发的保故,
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重大失未履行实告务,事故生有重影,保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
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
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知保人。
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等难确定险人无法的部,不担赔险金
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紧急救治不受此限。若意外伤
害紧急救治须在保险人非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待病情稳定或治疗时长达3日(含)后,
须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
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转入医院应为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
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
人申请交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交还收据原件。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赔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或
受益未能供有料,保险法核该申真实的,险人法核
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证明
四、保险认可的医机构接种疫苗医疗构出具的疗证明和疗费原始
证 ,如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二级或二级以上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病历及诊疗费用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或处方
五、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县级或以上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托人和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八、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医疗用原证时需提医疗用凭印件相关明并已赔的比
金额加盖费用位的,保人按险合所列的保任承剩余
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其他事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
净保费,保险已根附加险合赔偿险金外;险合按约退还
未满期净保费的,本附加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九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医疗机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保单签发地
基本医疗保险予以定点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
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
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预防接种异常反】包括以下三类:
1.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机能只会造成一次性生理
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
等综合症状。
2.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
能损害,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包括无菌性脓肿
性惊厥、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皮疹、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反应、血管
性水肿、多发性神经炎、丛神经炎、癫痫、脑病、炎和脑膜炎、脊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
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骨髓炎、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3.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保单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
限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其他释义参照主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