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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
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
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
或多人监护病房。
十二、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
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十三、医事服务费:仅适用于已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地区或医疗机构用。
十四、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
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
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五、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
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
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十六、药品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
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
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
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
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
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十七、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
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
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手术材料费:包含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
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材料。手术植入材料包括起搏器、钛钉、钛板、钛网、各种支架、
人工关节、人工心脏瓣膜等植入式人工器官等手术中留置体内的生物相容性材料,以上材料
限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内的材料。
十八、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简称化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
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化疗
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十九、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简称放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
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保险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
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二十、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
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
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
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一、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
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