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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
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
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见释义六)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
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含)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
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
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根据《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
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项或两
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
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
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三)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以通过在本保险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方式增加额外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根据该
约定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在下属情形下或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伤
残,依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户外运动及娱乐: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
的,非比赛性、非职业性及非商业性的体育运动(见释义七)。
2.季节性运动:被保险人参加的,由具有正规营业执照或资质的公司或单位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