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101196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以及确诊保险责任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
他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以下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责任和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
任等待期为 15 天(含)或者根据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被保险人连续投保不受此限)
一、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并自本附加险合同被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
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并住院治疗,保险人按每次
住院发生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住院免赔天数后,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特定传
染病住院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数-免赔天数)×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日额
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日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一次或累计给付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达到 90
天时或者保单约定的天数(最长不超过 180 天),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进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
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上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特定传染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止。
二、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并自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连续投保
不受此限)被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
定的特定一种或多种甲类或乙类传染病(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
预防控制措施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确诊保险
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