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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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
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0910883
第一部 基本条
第一条 同效力
本保同附加于意外害保任的各类人人险合同(下简称“
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
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 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
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
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 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 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 其他事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
(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不包含索道)、汽车(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
运)及轮船(包括渡轮)。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
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和客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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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
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
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