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
充提供。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释义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突然发病
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经保险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保单
上列明所承保的急性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
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
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
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急性病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
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急性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一
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同主险规定。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
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公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