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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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02837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
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保险责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五日内(含)在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
赔天数后,按保险单约定的日津贴金额给付住院津贴。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三)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津贴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
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
数为限。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
天。
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起30天(含)(或根据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后因保险期间
内初次罹患的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上述责任为可选,如未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
本保险合同;
三、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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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因急性病而发生的住院
(二)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
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八)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
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九)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
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八)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
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住院日津贴金额、单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天数、疾病身故保额由保险双方在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单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不超过180
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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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 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险
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须填写解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他事
第九条 注意事项如下
一、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
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
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三、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
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金申请与给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急性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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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
充提供。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
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释义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突然发病
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经保险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保单
上列明所承保的急性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
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
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
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
疾病。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急性病而入住医院的病房进行治疗,并办理入出院正式手续,不包
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其它不合理的住院。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急性病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若因同
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同主险规定。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
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公立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