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扩展高原反应责任保险(互联网)
第
1
页 共
2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扩展高原反应责任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32202112203017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急性高原病,并自患病之日起 180 日内
以所患急性高原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二、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急性高原病,并自患病之日起180日内
以所患急性高原病为直接原因造成主险合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根据主险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以下原因导致的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高原病者或投保前已有高原病患病史者所患急性高原病;
(二)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急性高原病。
三、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
本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证明和材料
外,还应提交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开具的急性高原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残疾的有效医学证明。
条款适用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所记载事项,如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未尽
事宜,适用主险合同的规定。
释义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