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急性病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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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急性病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4371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旅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
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
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
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五日(含)内在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发病之日起三十日(含)内(或保单约定的日期)
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
疗费用,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
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
者最长至发病之日起第三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
说明:
(1)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属于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
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公司等任何其
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多次就诊被保险人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等于单次就诊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2)免赔额:指每次事故免赔金额。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免赔额为 100 元;
(3)给付比例:指医疗费用给付比例,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给付比例为80%。若
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单约定的给
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
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
保险金达到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