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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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437193
第一部 基本条
第一条 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
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第二部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
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或保
单约定的日期)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例或按保险单约定
的免给付疗保险金若被已从人在的商业保构获
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单约定的给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
例最高不超过10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
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
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
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三)在合同险期保险照本保险定对险人
疗保付责保险该被险人保险为限或累给付
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除本
险合可从方(不限社会险、医疗单位保险
的任保险等)医疗用补险人疗保为限对被
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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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在发病之日起三十(或约定的时
间)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责任为可选,如未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或伤害,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四)被进行健康疗养复治疗、询或,或
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先天形、染色常(以世组织的《
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患性精神障碍世界卫生布的病和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慢性病、肿瘤
(八)被进行齿治疗伤害的不在此不包何修
正畸种植)、美容形、形手、变、预手术
防性阑尾切除)
(九)被在中人民境内意外发急在中民共
国境外进行的治疗;
(十)被在中民共内二下且非保可的机构
用。
四、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未遵,私使药物按使用说定使处方
限;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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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遭受伤害次意害直接导险人意外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
第三部 保险金额和保险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四部 保险期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最
长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五部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
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
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如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社会基本医
保险医疗保险人未提供本医险或疗保的医
的补,保均视险人参加本医险或疗保的情
保险金,给付比例将按保险单约定的给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
充提供。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
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
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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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证明和资料;
(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人认为保险
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提供,导人无申请的,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
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第六部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九条 若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本保险合同一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参照主
险合同有关规定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须填
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之日起 30 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部 合同终
第十条 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
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部 其他事项
第十一 医疗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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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疗须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急救不受此医
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
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费用需要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
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
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旅行目的地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
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中列明的医疗机构未约定
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公立医院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突然发病
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经保险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保
上列明所承保的急性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
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
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
服用物疾在本同生日前诊断保险进行断和
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