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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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1122437193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
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
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或保
单约定的日期)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
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
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单约定的给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比
例最高不超过10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
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
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
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三)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医
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
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
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
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可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