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互联网微保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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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
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
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
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
何其他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减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不可抵扣免赔比例。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
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
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六)被保险人从事以下职业:矿产资源作业、水上水下作业、高空作业(在坠落高
度基准面3米或以上的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电力高压电作业(按国家行业标准,对地电
压在250伏及以上者为高压)、森林砍伐作业,化工、有毒及危险物质生产运输、水上运输,
机械设备制造加工操作、金属/合金冶炼操作,海洋、特种养殖作业,救灾抢险、消防爆破、
缉毒及防暴警察,潜水、拳击或足球职业运动员、货车司机、建筑工人及海外务工人员。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
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