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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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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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基本条
第一条 险合同构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民航客运班机的旅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实告知
订立同,人就的或被保险人关情出询投保
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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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或者大过行前规定的义足以保险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不履实告的,险人对于解除生的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履行知义,对保险的发严重,保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同解除与终止
投保可以保险所载的航机或改乘等效航班机起前以面形通知
险人解除合同如被保险人搭乘了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或改乘了等效航班班机则在其乘
坐的航班起飞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如被保险人因故未搭乘保险单所载的航班
机且未改乘等效航班班机,则在保险单中所载的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
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五、被保险人未乘坐保险单所载的航班班机且未改乘等效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争议处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
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
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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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 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伤害保险额及该项残疾应的给付例给
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鉴定据此给付残疾险金险人疾程在所人身伤残
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一部位和性
质的不应用《保险评定准及条文条以同一文两
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代码》中对应的给付比付残疾保但应有残程度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人所金给责任以保所载险人额为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任免除
因下之一接或成被险人身故疾,人不给付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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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因导致,包但不限于、食毒、应、
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人因、流娩导的伤害,外伤致的分娩
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因遭保险定的通工具发通事外的踪而
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不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二生物学、武器原子能或装置成的灼伤
或辐射
十三、恐怖袭击
第三部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乘机日持有效机票搭乘保险单所载的民航客运
航班班机或改乘其等效航班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开始至被保险人
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十一 保险金额和保险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
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或者过失及时,致使险事的性因、失程以确的,
人对定的分,担给险金任,险人通过其他径已经及道或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材料的,应提其他合法的材料。险金未能供有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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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
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
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六)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七)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
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 其他事
第十五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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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雪,
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伞,岩运动,探险活动,术比赛,摔跤比赛,道,
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民航客运航班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
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用比例为35%。于保险期限为
次航班的保险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费用比例为3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