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第
3
页 共
7
页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
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
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
员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该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
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
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
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除另有约定外,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
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人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2008版),按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的职业类别计算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
一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100%计算;
二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80%计算;
三类职业按保险金额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