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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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特定场所是指:
(一)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园、旅游景点、公益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
(二)政府设立的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学习)中心、助老服务站等;
(三)保险单约定的养老机构;
(四)保险单约定的医疗机构;
(五)保险单列明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三、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
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或之后十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
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应首先对各处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残疾等级不同,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残疾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
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保险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意外事故所负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