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骨折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附加保险合同订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须附加于保险合列明的保险人意外伤
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条款使用。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四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期间,被险人遭受伤害并以意外伤害直接单独因而成骨
的,保险附加合同的《伤害骨折及医生活付日(每
次事对应所列类别骨折所对医疗津贴日数保险
明的每日意外伤害骨折津贴标准给付意外伤害骨折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每次事故
对应列两以上两项折时保险意外害事类别医疗
津贴给付日数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伤害骨折津贴
在保内,险人加险约定险责围内意外害骨
津贴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含一百八十日)为限
责任免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或者情形造成保险任描述事项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故意吸毒酗酒,但自杀无民能力
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接受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六)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八)除险合条约折以其他,包限于
应、中暑;
(九)任、化子能原子装置成的灼伤
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十一)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十二)被
折;
(十三)精神碍(生组布的《疾健康国际
分类(ICD-10)》为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骨折的,险人也不承担给付险金责
任:
(一)战论宣)、军事怖活暴乱类似
叛乱期间;
(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酒后无有证驾驶无行驶动交
期间;
(四)潜伞、运动运动动、比赛比赛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五)被(
)、警务人员(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本附加险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七)被非法通工乘未关政门登的交
期间;
(八)被保险人患骨疏松症期间;
(九)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上述导致被保人身故的保险对该被保人保险责止,法律规定
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将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
生活津贴给付日数(每次事故)对应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医疗生活津贴给
付日数乘险单载明的每意外伤害津贴标准每日意外伤害津贴标准投保
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事故通知
第八条
投保人、险人或受人应于被险人院之日起个自然日经保险人面同
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若因急诊未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
的,应在就诊之日起三个自然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若确需转入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
后三个自然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
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就医行为确诊骨折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一)保险金申请人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它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住院证明、
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
始单据、算明细表和处方正本及医疗记录、院证明正本(骨折必须提 X 线片、CT、MRI
等影像学资料);
6.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具的证明其具
保险金请求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三)如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和资料。
(四)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前三项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
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
所在国使领馆认可,并提供相关公证和证明文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
以下种情生时加险同效力终保险再承保险
任:
(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主险合同解除、效力终止或期满;
(三)本附加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发的、非本意的、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
的伤害。
(二)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
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三)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指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或经公安交管理部门认定的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
的机动交通工具的情形。
(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
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
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照法律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况下
驾车。
(五)潜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六)热气球运动
是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七)攀岩运动
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
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比赛
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
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特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一)高危工种和职业
采矿、石、采砂石业、矿开采业、钻井业及有关勘探,道内、外作业铁业、
金属冶炼和处理业,学原料、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业,易燃易爆品运输业,海上、
口作业,桥梁、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造修船业工人,航空执勤人(含飞行驾驶员及空
勤人员) ,建筑业,铁路铺设、高空作业、高楼外部烟囱清洁工人、室外安装装潢人员,
卸工人,营运货车司机,海水浴场,特种营业(如舞厅),森林砍伐业工人,武打、特技、
杂技、员、兽人员,从事散打拳击等创伤性竞技运动员战地记者、力、高压电工程
设施、管道架设工人,潜水人员,海水浴场救生员,爆破人员,炸药业、烟花爆竹业工人,
防暴警察、特警、刑警,近海、远洋渔业船员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
指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 (1m/n)其中 m 为本合同已生效天数,n 为本合同保险期
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三)认可的医疗机构
在中境内不包港、台湾指经中华民共国境(不
香港、澳门、湾地区)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并在保单
中约定的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 部、联合医院;
2.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
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在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
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1.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
疗;
2.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
驻诊;
3.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
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险合同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精神病院;
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十四)骨折
骨折是指骨结构的连续性完全或部分断裂,包括骨骼完全折断、骨骼不完全折断、骨骼
龟裂。
附: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每次事故)对应表
骨折类
开放性骨折
闭合性骨折并
院施行切开复
手术
闭合性骨折并
院但未施行切
复位手术
给付日
给付日
给付日
1
鼻骨、眶骨
14
7
4
2
掌骨、指骨
14
7
4
3
跖骨、趾骨
14
7
4
4
下颌骨(齿槽医疗除外)
20
10
5
5
肋骨
20
10
5
6
锁骨
28
14
7
7
桡骨或尺
28
14
7
8
髌骨
28
14
7
9
肩胛骨
28
17
9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
尾骨)
40
20
10
11
骨盆(包括髂骨、耻骨、
坐骨)
40
20
10
12
颅骨
50
25
13
13
肱骨
40
20
10
14
桡骨和尺
40
20
10
15
腕骨(一手或双手)
40
20
10
16
胫骨或腓骨
40
20
10
17
踝骨(一足或双足)
40
20
10
18
股骨干
50
25
13
19
胫骨及腓骨
50
25
13
20
股骨颈
60
30
15
注:
1. 开放性骨折,指折断端穿透皮肤的骨折;闭合性骨折,指骨折断端未穿透皮肤
骨折。
2. 因意外事故单独或直接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付,肢体
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