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
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我们已针对该重大
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 5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
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的“轻
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
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 见第五十八条)中。
在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 5次时,本合同中症疾病保
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
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
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
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
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我们仅承担“中
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四) 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
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次确
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
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如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㈢‘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可选责任
㈣‘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 6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
任㈢‘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㈣‘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的累计给付
次数已达到 6次时,除“可选责任㈢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
㈣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 可选责任
(一)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