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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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
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
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
计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
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次事故
赔偿限额的 10%。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
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七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
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
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
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释义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