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权解除合同……………………………………………………………………….……………....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2.53.27.110.1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3.2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7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4.24.35.27.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8.1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9.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1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4 司法鉴定
8 合同解除
1.1 合同构成
3.5 保险金的给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6 宣告死亡处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1.3 投保年龄
3.7 诉讼时效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4 合同的签收
4 保险费的支付
10 如实告知
1.5 犹豫期
4.1 保险费的支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2 宽限期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 保险金额
4.3 保险费自动垫交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2 保险期间
5 现金价值权益
11.1 年龄错误
2.3 保险责任
5.1 现金价值
11.2 未还款项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5.2 保单贷款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5 责任免除
6 年金转换权
11.4 合同内容变更
3 保险金的申请
6.1 年金转换权
11.5 联系方式变更
3.1 受益人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11.6 争议处理
3.2 保险事故通
7.1 效力中止
12 释义
3.3 保险金的申
7.2 效力恢复
中意人寿[2018]终身寿险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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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意永续我爱终身寿险(尊享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永续我爱终身寿险(尊享版)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
面协议。
1.2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
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2.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2.2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龄以周岁(见12.3计算。
1.4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
销售的,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
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见12.4)。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
2.1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准。
2)年度有效保额
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
的年度有效保额为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的1.035倍。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年度有效保额也作相应比例
的减少。
2
2.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并
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
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
(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2.5(不包括其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见12.6)之前(含)身故,且被保险
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不包括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
42-61周岁
140%
62周岁及以上
120%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
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
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不包括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比例
18-41周岁
160%
42-61周岁
140%
62周岁及以上
120%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
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度有效保额。
2.4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
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2.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2.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2.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见12.10的机动车(见12.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
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
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
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
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
可以申请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
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
关权利文件。
4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
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4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
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
用由我们承担。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
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
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
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的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
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
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
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
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
(利率同贷款利率,参照5.2条)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
)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
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5
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付保险费时,我们将以该余
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
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
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我们将向您收取利息(利息同贷款
利率,参照5.2条)。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
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
欠交保险费,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现
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
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6月。贷款利率可向我公司查询。
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
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
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
年金转换权
6.1
年金转换权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有权将本合同的
全部或部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
的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
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
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内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利
息,以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
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
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
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6
2)被保险人身故;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
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
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
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
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
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
本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
的现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7
议。
11.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
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
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
合同生效对应日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2.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
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
日为对应日。
12.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1年的不计。
12.4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
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2.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2.6
交费期满日
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
20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二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
为一次性交清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
12.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
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见12.12)开
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
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12.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8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2.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
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12
医师
指在医院(见12.13)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亦指在被保
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
资格的医师。不包括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
属。
12.13
医院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
住院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
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我们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 小时诊断和
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