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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
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
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
用由我们承担。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
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
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
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
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
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的约定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
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
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
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
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
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
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利率同贷款利率,参照5.2条)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
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
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