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第一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 365 日后,被保
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的“恶性肿
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 365 日后,被保
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的“恶性肿
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
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见第五十九条,
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
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照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初次确诊
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则再次确诊“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需提
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进典型改变,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较重急性心肌梗
死”的条件。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
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
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对
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的累计给付次数
已达到 6次,且针对其中最后一次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我们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被保
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心脑
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载明于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定义”中。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
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第三十四条);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第三十五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第三十六条),或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第三十七条)的机动车(见第三十八条);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第三十九条);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