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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深圳市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会员公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条 保
第三条 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
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释义一)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健康出院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本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
1.没有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2.,没
3.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意外身故保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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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
对因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残疾保险责任”“意外救护
车费用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一项或多项承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180
以此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
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180
附《
[2014]6 JR/T0083-2013保险人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如被保险人的伤残项目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本社不
承担给付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残疾时,本社根《人身保
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社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残疾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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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承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
金之和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保险金额时,则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均终止。
(三)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被 24 小
救护车车费(释义三)
在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救护车费用保
在保险期间内,若本社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
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额时,则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
责任终止。
(四)会员权益及服务
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成为本社会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社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提供会员权益及会员服务,具体服务细则由本社另行约定。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原因除外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等可归咎
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发生疾病、高原反应、中暑(释义四)、猝死(释义五)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
(七)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擅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八条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期间;
品、放射性药品)影响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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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六)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七)或
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八)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人从职业运动可获得报的运或竞技期
跳伞、攀岩(释义九)、探险(释义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
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释义十一)和活动期间;
(六)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释义十二)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
第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救护车费用或发生如下列明的救护车
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医生诊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和担架费;
(二)转院时发生的救护车车费;
(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
保险金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条 明
,并
第十三条 签发保险单义务
第十四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险金申请人(释义十三)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
第十五条 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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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
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
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交付保险费义务
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应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
应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期缴费之日前及时并足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
支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补
缴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
保险金,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剩余各期的保险费。缴费延长期由
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未补缴当期应缴保险费,本保险合同在上期保险费对应的保
障期满24 时终止,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
条 如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使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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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承保职业范围(释义十四)内
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
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十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
程度增加但仍可承保或虽不在承保职业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向投保人增收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向投保人退还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
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
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
类不在承保职业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职业或工
种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应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
第二十一条 变更批注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照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所计算出的周岁年龄为准,
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龄必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申请保时,应按被
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合同约定的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员变动通知义
(一)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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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
(三)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
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
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可抗力(释义十六)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
构()出若被保险人为宣告
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0.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
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
证明,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诊断书;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
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救护车费用保险金申请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历,以及救护车车费发票(或收据);已从其
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还应提供医疗费用分割单、理赔结算单;
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还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已向保险人书面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
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已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材料
之日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本保险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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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自动终止
因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自出生之日
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指 120 急救中心或 999 紧急救援中心派出的同城救护车车辆使用费
四、中暑:指在高温环境下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循环
五、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
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
六、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
2
3
4
5使
6
八、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
10
2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
九、攀岩:
、探使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
十一、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
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
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
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
十二、染艾滋病病(HIV)或患艾滋病(AIDS)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艾的获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三、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保职业范围:指属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职业类别表》中 1-4 类职业或不
属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特殊职业分类表》所列职业具体承保职业范围将在产品销售
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本社保留对上述承保职业范围进行变更的权利。
十五、未满期净保险费指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最低现金价值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
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险费=保险费×1-退保费用率)具体退保费用率在
保险单中载明,退保费用率不超过 35%
若保险费为分期支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 为当期
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当期净保险费=当期保险费
×(1-退保费用率),具体退保费用率在保险单中载明,退保费用率不超过 35%
十六、不可抗力:
十七、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投保人与保
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体检、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
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
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众惠财相互保险社职业类别表《众惠
财产相互保险社特殊职业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