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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主保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
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
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
约定场所(释义一)遭受主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
害(,并 180 日含)
因导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释义三
必需且合理(释义四)约定医疗费用(释义五)本社对于每次
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及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
额后,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比例向该被
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大于本附加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本社在计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对累计医疗费用扣除一次
免赔额;如果累计医疗费用小于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本社在每次计算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免赔额。
本社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保
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本社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
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
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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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
就诊并结算的,则本社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
用,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等可归
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
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期间;被
跳伞、攀岩(释义六)、探险(释义七)、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摔跤、特技、
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释义八)和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
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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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
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
(九)肥胖症相关手术、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如
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
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十一)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
人的误工补贴费等;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包括但不限于预防、康复、保健性)等非治疗类项
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获得或使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产
生的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
者器材费用, 因参与药物或疫苗试验而引发的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
疗费用;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
业的医疗机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
耗材;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 30 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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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保障范围;
(十六)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并
保险期间
第七条
续保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不保证续保。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
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
的附加保险合同。
免赔额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本社在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保险合同中所指免赔额指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担,本附加保险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
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
额。
保险费支付方式
第十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全额支付应缴保险费的,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对附加保险合同生效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每期缴费金额应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
应于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各分期缴费之日前及时并足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投保人未按
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附加保险合同不生效,对附加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缴
费延长期内补缴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此缴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附加
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有权先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欠缴的当期应缴的保险
费。缴费延长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若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未补缴当期应缴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在上期保险费对应
的保障期满日 24 时终止,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
条 保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理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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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证明、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
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
单据等;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还应提供医疗费用分割单、理赔结算单。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五)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
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八)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如果被保险人本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已向保险人书面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
保险金前身故,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保险人向其合法继承人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社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约定场所:可限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场所,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约定的则无此限制。
二、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
使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
意外伤害。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但不包括主要作为体检、诊所、
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
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
护理服务。
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
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
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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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本社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
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五、约定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限定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由投保人、保
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约定的则无此限制。
六、攀岩
七、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
八、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
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
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
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潜水,冲浪,滑水,滑雪,滑冰,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驾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条款中的
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