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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在缴费延长期内未补缴当期应缴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在上期保险费对应
的保障期满日 24 时终止,终止之日后(含缴费延长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
释义
一、等待期:指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本社和投保人
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载明,最长不超过90天,续保不计算等待期。在等待期
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医院: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体检、诊所、康复、
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
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
务。
三、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
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
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
以上。
四、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
是指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
—重度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
五、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
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
学检查(释义八,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
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
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
≤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