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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2053252202112243538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附加险合同,须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若与主险合同内容冲
突,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
保险责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公立医疗机构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
主管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必要的、合理的治疗费用(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 300
元为限)保险人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
或全部补偿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赔偿保险金
保险同没有载赔额及比,保险人在扣 100 元免额后 80%例赔偿医
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的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 日
为限。
3、本附加合同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已经社会基本医保险或任何三方
括任用补已获得补
疗费用,按照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均按本条规定赔偿
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非直接用以治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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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器官移植、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
复治、家、安装及
(如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等)费用;
(六)被保人在非保险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或未经险人同意的
治疗;
(七)被保人支付的交费、膳食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
费、特需服务费等;
(八)被保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三者赔偿的分,但肇事者逃逸或
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
保险期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
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纳保险费,获得新
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性的分不承担
责任。
1、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
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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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合同解
第十三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释义
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认可医疗在中(不港、、台
。但、疗、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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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低现金价值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最低现金价值=保费×(1m/n
选择分期交纳保险,现金价=当期保险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n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交纳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4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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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