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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器官移植、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
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疗费用,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如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义眼、配镜等)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或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
治疗;
(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膳食费、取暖费、空调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
费、特需服务费等;
(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
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
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缴费方式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
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
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任。
1、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交费凭证;
4、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
医药费原始单据及各种检查、化验报告等原始单据;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
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