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
C0002053231202112243541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
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
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遭受伤害该事下落后经院宣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人身身故险金
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180 日内因该事
造成被保险发生《身保险伤残评标准与代码》(保监发【20146 号 国家金行业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
评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伤残程度与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 1)外伤险金 180 日治
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伤残险金伤残度在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 被保在下的,人也
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保险人身故的,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
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最低现金价值。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
第十四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
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人选分期保险,需请并保险
保险险费保险约定
其余未按时间额交
费,费延保险。除
有约的保内发保险
人依人先,补金额
约定的年保险费总额扣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若选分多期交费式,每期保费=
年保险费/分期期数。
若投人未照保同约的付交付险合
交费,保结束日起
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交费延长期为 20 天。
第十五 若投保人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
供被保险人同意投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故意险人定是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故意的保事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因重过失行如告知险事的,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
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
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最低现金价值。被保
险人的职工种险人类危度增可承在拒内但
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危险程度降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最低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且未依本条约定通
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比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
并给金。险人变更职业在拒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九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48 小时
内及保险故意使保险
程度的部责任险人
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实性部分承担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
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
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
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 保险关的行本产生切争适用
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配偶因离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条款“配
偶”定义或子女不再符合本条款“子女”义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资格丧失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最低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七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时的驾
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
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
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
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最
低现金价值】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m/n)选择分期交
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
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未交纳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请人受益保险承人法享求权
人。
【配偶】指与被保险人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子女】指被保险人的已出 30 天并已出院的亲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合
收养的子女。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术比赛,摔跤比赛,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附件 1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保险金给付比例
1
100%
2
90%
3
80%
4
70%
5
60%
6
50%
7
40%
8
30%
9
20%
1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