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山海关虎啸版两全保险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9.4 未还款项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交
9.5 合同内容变
1.2 合同成立生效
4.2 宽限期
9.6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3 投保年龄
5.现金价值权益
9.7 联系方式变
1.4 犹豫期
5.1 现金价值
9.8 全残的鉴定
1.5 保险期间
5.2 保险单借款
9.9 效力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9.10 争议处理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当年度
6.1 效力中止
10.释义
保险金额
6.2 效力恢复
10.1 周岁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10.2 有效身份证件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3 全残
2.3 保险责任
8.投保人权益
10.4 到达年龄
2.4 责任免除
8.1 指定第二投保人
10.5 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
10.6 已交保险费年度数
3.1 受益人
8.3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
10.7 交费期间
3.2 保险事故通
人的要求
10.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3.3 保险金申请
8.4 撤销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3.4 失踪处理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5 保险金的给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6 诉讼时效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7 司法鉴定
9.3 年龄错误
长城人寿[2022]两全保险 015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山海关虎啸版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长城山海关虎啸版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
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
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周岁(含)
不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
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
本主险合同对应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
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5
保险期间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和当年度保险
金额
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本主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在
上一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5%,即本主险合同
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主险合同上一保险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1+3.5%
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主
险合同项下各保险单年度内的当年度保险金额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重新计算。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5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见 10.6)×
年交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见 10.7)内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
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两
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
本主险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
(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且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 18 (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者中的
最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同时本主险
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年交保险费
(无息)×《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对应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满期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二、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三、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
人监护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
()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五、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六、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满期受益人保险
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保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人包括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若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继承人的监
护人。
3.3
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
() 保险合同;
()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身故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
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
() 保险合同;
() 全残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全残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
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
度鉴定书;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满期保险金申
() 保险合同;
() 满期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满期保险金申请人为监护人
时,还须提供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
书面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
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
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满期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
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3.7
司法鉴定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二、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
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8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二、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对应的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
另有约定,否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险单借款
二、 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
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实际具
有的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二、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
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
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
外,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合同解除
三、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相当于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
书面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您解除本主险合同应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
投保人权益
8.1
指定第二投保
8.2
指定第二投保
人的方式
(一)您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二
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二)您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您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否则指定无效。
8.3
第二投保人申
请变更投保人
的要求
8.4
撤销已指定的
第二投保人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二、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
单或保险上作以引意的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主险合同。
五、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六、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七、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
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八、 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本主
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我们告
知。
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
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9.3
年龄错误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
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多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有权更正基本保险金
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
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
额少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在您认可后根据真实
年龄更正基本保险金额。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基本保险金额
变更
基本保险金额
的减少
9.7
联系方式变更
9.8
全残的鉴定
9.9
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 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届满;
() 其他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9.10
争议处理
释义
10.1
周岁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全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④)
注: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
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
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0.4
到达年龄
10.5
现金价值
10.6
已交保险费年
度数
10.7
交费期间
10.8
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
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