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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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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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基本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并在学,
体健康的大、中、小学学生及幼儿。
二、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疾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因身险金人变发生纠纷保险担任责任
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受益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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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如实告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或者大过行前规定的义足以保险是否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不履实告的,险人对于解除生的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大过履行知义,对保险的发严重,保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
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争议处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
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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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险责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宣告死亡保险人按保险额给付身险金被保宣告亡后,保
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故或告死险人给付本条定的保险身故
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
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时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
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
残疾保险,按较严重等标准给付但前已给残疾金(前已因责
任免所致人身伤残标准代码的伤视为残疾险金
予以扣除。
三、对被人所、残保险金给任以单所险人
伤害额为,一累计的保金达伤害险金保险对被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校车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可选)
校车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
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如被保险人乘坐学校校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除根据合同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保险金外,另行给付同等金额的校车交通意外伤害
保险金。
五、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保险责任(可选)
集体物中慰问责任是可投保的保项目障未投保险单
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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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食用学生餐厅食物,参加校外教学活动或校内、
外全校性正式的运动比赛或经校方核准登记的社团活动所造成集体(指食物中毒人数达到5
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且须住院治疗者,保险人给付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
第九条 责任免
一、原因,直接造被保险人、残,保负任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险人病导害,括但不限死、中毒投保
物中毒慰问金保险责任的不在此列)、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
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六险人娠、分娩致的伤害意外所致或分
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
(十何生化学能武,原子能能装造成、灼
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
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
身故保险金额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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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保险起始日前一次交付保险投保未按定交保险本保
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过失及时,致使险事的性因、失程以确的,
人对定的分,担给险金任,险人通过其他径已经及道或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材料的,应提其他合法的材料。险金未能供有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
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
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残疾或其他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
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食物中毒事故证明、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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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
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
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
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
知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 其他事
第十五条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
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
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运动: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
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
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
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雪,
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术比赛,摔跤比赛,道,
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醉酒:指被保险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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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证据证明出险时的机动车符合机动
车安全技术条件的除外)
未满净保费:满期净保费=保险×[1-(保单已经过数/险期间天)]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35%。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