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
第
3
页 共
7
页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
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
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
会备案(JR/T 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
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
疾程度不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
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
予以扣除。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被保险人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校车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可选)
校车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
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如被保险人乘坐学校校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除根据合同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保险金外,另行给付同等金额的校车交通意外伤害
保险金。
五、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保险责任(可选)
集体食物中毒慰问金责任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
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