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 61 周岁之前(不
含61 周岁生日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度疾病,或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 61
周岁之前(不含 61 周岁生日当日)、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度疾病,我们除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首次重度疾病关爱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本
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的,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 61 周岁之前(不
含61 周岁生日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度疾病,或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 61
周岁之前(不含 61 周岁生日当日)、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度疾病,并满足以下条件的:
(1) 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因该
次重度疾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首次鉴定
进入护理状态(见 10.6);
(2) 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之后(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至年满 61 周岁之
前(不含 61 周岁生日当日)进入该护理状态;
(3) 被保险人的该护理状态在观察期(见 10.7)内不间断持续。
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首次重度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支付日(见 10.8)零时仍生
存,且仍处于护理状态的,我们将于首次重度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支付日按照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给付首次重度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首次重度疾病
护理津贴保险金限给付十次,当首次重度疾病护理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十次
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护理状态进行复核、提起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
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
确认被保险人不再处于护理状态,则自确认次日起停止给付首次重度疾病护理
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之前(不含 61 周岁生日当日),经医院初次确诊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度疾病,在初次确诊该次重度疾病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未因该次确诊的重度疾病进入护理状态,或进入护理状态时已年满
61 周岁(不含 61 周岁生日当日)的,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重度,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自 初
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 365 日后(不含第 365 日),被保险人因恶
性肿瘤——重度经医院开具诊断报告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且仍
在医院进行治疗或复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