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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剩余的部分,在本附加险
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订立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已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
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约
定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合同
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
人应首先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社会医疗
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给付;
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合同
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
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
剩余的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
急诊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对于
剩余的部分,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
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
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治疗结束时止,但最长不
超过从保险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后延连续 15 日。
(四)本附加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若保险事故发
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可获补偿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