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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附加学
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2522021122436143)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
幼儿平安保险(互联网专属)》(以下简称“主险”)的基
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
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外,
构进
定给
保险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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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照下列约
定给付门
1.对于被
被保险
社会医疗险报销,可通过社医疗
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给付;
2.对于
剩余的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
额后对于
在本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
续 15
本附加险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若保险事故发
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
但不限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
偿,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可获补偿与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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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险项下,
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保
条 因
齿
(医学必需的除外);
险合
,本,
准。
险人
人与
4
金申
资料申请
明或
诊断
凭证
例和
财政
疗保
的其
提出
件;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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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申请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承担给付责任。
会医
退
保险金申请人: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其他人。